乌鲁木齐帮企业融资惹佣金纠纷【婴童网】
乌鲁木齐:帮企业融资 惹佣金纠纷
付某受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简称福宁房产公司)委托,先后从乌鲁木齐市某贷款公司贷款2900万元。贷款到账后,福宁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,付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。近日,法院判决福宁房产公司向付某给付12万元佣金。
2013年5月,福宁房产公司因资金紧缺,委托付某帮忙找一家低利率、大额度的贷款公司进行融资。付某爽快地答应了,并与该公司代表吴某签订《委托融资合同》。在随后的两个月中,付某四处奔波,与近20家贷款公司进行了洽谈,最终于7月12日联系到符合福宁房产公司融资要求的某贷款公司,并促成双方先后签订了2500万元和400万元的《借款合同》。
1个月后,贷款到账了。按照之前签订的《委托融资合同》,只要融资成功,付某就可以按照贷款资金10‰的比例一次性收取佣金29万元,付某只收到福宁房产公司支付的13万元。一怒之下,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其履行承诺,支付剩余的16万元佣金。
庭审中,福宁房产公司辩称从未与付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且该公司至今未得到付某介绍的任何贷款,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。
法院审理查明:第一笔2500万元《借款合同》系某贷款公司与福宁投资公司签订,而非福宁房产公司,该款项最终由福宁投资公司获得。但福宁房产公司和福宁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,即邹某,可以认定为关联公司,且吴某之前向付某支付的13万元发生在居间合同履行期间(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),可以确定为福宁房产公司支付的部分佣金,判决福宁房产公司承担该笔款项的剩余佣金12万元。
第二笔400万元的《借款合同》系某贷款公司与福宁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个人所签,款项最终由邹某个人获得。邹某从未委托付某融资贷款,也未与其签订《委托融资合同》。该合同系付某与福宁房产公司签订,所以无法确认该笔贷款与付某的居间行为有直接关联,故付某要求支付该笔款项4万元佣金的请求被驳回。